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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部署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四)《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五)《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粤自然资发〔2021〕3 号)

          (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1〕1423号)

          (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 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5〕112号)

          (九)《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香洲区工业(物流)园区范围调整用地规划条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珠府批〔2016〕29号)

          (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7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7〕54号)

          (十一)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号)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等。

          三、主要内容

          本次《实施细则》从控规编制、审批和调整三方面共形成三十一条条文,主要创新内容包括明确差异化控规编制主体、优化控规调整类型与情形、简化控规审批流程、建立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四部分。

          (一)明确差异化控规编制主体

          根据省《指导意见》中“各地可将工业区、物流园区控规的审批权依法依规委托之功能区管理机构”精神和珠海控规编制实际,结合市区事权重新划分明确各分区控规组织编制主体,明确“香洲城区(不含三溪科创小镇、造贝工业园)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优化控规调整类型与情形

          对接省《指导意见》要求,将珠海现行控规调整分类由修改、局部修正两类改为控规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三类,并结合省厅要求及我市控规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优化控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适用情形。 

          一是完善控规修改情形。在延续《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中确定的4种控规修改情形基础上,增加市重点项目可以对控规修改的情形,将控规修改第二款情形优化为“国家、省、市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将控规修改第四款情形优化为“经论证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二是增加控规局部调整。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结合省《指导意见》精神及我市产业第一的实际情况,新增控规局部调整,将大多数产业用地控规调整情形纳入,包括:将调整其他经营性用地或明确发展备用地为产业用地的、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超过3.0且不超过5.0(含)的、经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环境及交通等多方面论证,存量产业用地适宜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效历史审批文件实施并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因引进重大产业项目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调整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产业用地控规调整共5种情形。

          三是拓宽控规技术修正范畴。在延续《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原有情形基础上,结合珠海实际拓宽控规技术修正范畴,共形成了12条技术修正情形,其中优化原有情形8条,保留原有情形1条,增加3条。本次新纳入的控规技术修正条款均是涉及公益性用地、产业用地调整,主要包括:

          (1)增加产业用地控规修正情形,具体为:提高产业用地开发强度不超过3.0的(含3.0);产业用地之间相互调整的。

          (2)拓宽公益性用地修正情形,拓宽公益性用地范畴,将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和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居住服务设施用地(R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均纳入公益性用地范畴,明确其他用地转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公益性用地提容等均纳入控规修正范畴。具体为:调整经营性用地或明确发展备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的;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或其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的,或对道路及市政管线的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进行微调的;经论证确需落实专项规划提出的公益性设施,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地块面积减少但保留该地块原批准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变的,或者因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使用的公益性设施,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益性用地提高开发强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经发改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性用地控规调整情形。

          (三)简化控规审批流程

          结合省《指导意见》关于简化程序、提高控规审批效率的精神,针对每种控规调整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简化部分产业用地、公益性用地控规调整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控规调整审批效率。

          其中,控规修改、技术修正类型分别延续现有法规规定的“两报两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程序,但对于新增的控规局部调整,均是产业用地控规调整情形,鉴于其满足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属于控规的小幅度修改,结合我市事权下放实际,由原相关法规明确的“两报两批”调整为“一报一批”,主要为:由区相关政府部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和三十日批前公示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确有必要的,可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建立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

          在控规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存在对涉及专项规划调整的情况,但由于缺乏对专项规划同步调整的机制,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难以与控规进行衔接,因此,以本《实施细则》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具体为: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中涉及一方规划调整的,应同步提出另一方规划调整方案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实施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


        相关链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办函〔202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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