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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教策〔2022〕5号)

        来源: 珠海市教育局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4 10:18

        ZBGS-2022-33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鹤洲新区筹备组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2022年7月14日



        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教育局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

          各区教育部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珠海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处罚幅度的处置权限。

          本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教育部门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地行使。

            教育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可以并处的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空间的其他情形。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分别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高限进行处罚。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如有应当退赔的部分,应当先予以退赔,退赔后仍有剩余部分的,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教育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一条  除依法当场处罚外,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立案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其中须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免除、减轻、从轻或从重事由的,应在审批表中特别注明。

          (二)案件承办业务科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法制审核部门审核; 

          (三)法制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案件承办业务科室(部门)的处理意见未说明理由或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审核部门应当作出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案件承办业务科室(部门)作出补充说明;审核中认为案件承办业务科室(部门)的处理意见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处理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案件承办业务科室(部门)综合法制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形成最终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批核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况的,还应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珠海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或属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拟处以责令停止办学、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限制从业的;

          (四)拟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珠海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案件承办业务科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三)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四)撤销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五)撤销教师资格;

          (六)责令停止招生;

          (七)责令停止办学、限制从业;

          (八)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附件《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本规定具体操作细则,标准中将除法律规定无裁量幅度、不需细化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之外的全部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划分为“I、II、III”三个裁量档次,其中I档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II档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III档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附件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定一致。裁量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多于”、“大于”、“少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原印发的《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珠教〔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相关稿件:《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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