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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珠海市教育局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4 10:27

          一、起草背景

          2012年,我局出台《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至今已有10年。在这期间,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都进行了修订,为落细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行为,推动全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相对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二、主要内容说明

          《裁量权规定》共十七个条文,对规定的制定依据、权力主体、教育行政处罚权概念、原则、权力执行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裁量权规定》适用范围,适用于珠海市教育局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各区教育部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可参照适用。

          二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珠海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处罚幅度的处置权限。

          三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合法地行使。

          四是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情形,明确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同时明确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概念和适用方式。

          五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教育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需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同时明确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附件《裁量标准》作为《裁量权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以表格形式呈现,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四个部分。标准中将除法律规定无裁量幅度、不需细化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之外的全部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划分为“I、II、III”三个裁量档次,其中I档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II档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III档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实施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裁量权规定》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原印发的《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珠教〔2012〕10 号)同时废止。

          (二)教育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标准》。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稿件: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教策〔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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