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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我局共废止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废止说明如下:

          一、文件废止具体原因

          (一)废止《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珠价〔2008〕27号)》

          2008年,该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印发实施。文件实施促进了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实行了归类管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废止原因:该文与现行政府定价管理权限不相符。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省属中学)收费为省级定价,市级已没有定价权限。

          (二)废止《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2002〕114号)》

          2002年,该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印发实施。文件实施期间对仲裁案件处理费进行规范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废止原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已废止、失效。2021年1月5日起,珠海仲裁委员会为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财务运行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征求意见情况

          经发函征求各区(功能区)、各单位意见,均无意见。


          相关稿件: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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