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审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审批工作,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市自然资源局按年度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案涉土地未能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包括 2016 年 8 月 1 日前珠海两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涉及划拨土地进行处置未报市政府批准等情形。
(三)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认为确需上报市政府的其他情形。
二、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
三、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谁行政、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和自我监管落到实处。
四、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