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二条规定,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为有效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即将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予以公示。请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及时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附表:有效期即将到期采矿权一览表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附表:有效期即将到期采矿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