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资源业务档案资料的公开利用,加强自然资源业务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保护土地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5〕175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档案利用办事指引。
一、土地档案信息查询资料提交规定
(一)一般个人或单位查询其名下土地的土地档案资料
1.个人查询本人名下土地档案资料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土地权利凭证。
2.属于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房地产权利人配偶等查询土地档案资料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发生继承、赠与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结婚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公证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土地权利凭证。
3.属委托他人(非律师)申请查询的,需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注明查询内容)、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社会信息统一代码等有效证明材料)、其土地权利凭证等。如授权委托书已经过公证,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相关认证。
4.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查询本单位土地档案资料的,需提交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电子证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及其土地权利凭证,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明确查询内容。
(二)律师因接受委托或调查取证等查询委托人或相关利害人土地档案资料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书,非委托人不接受查询。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等执行公务的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档案资料,需提交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查询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人员工作证件,介绍信或查询证明需注明具体查询内容。
(四)查询村集体的用地档案信息
1.私人报建和征地农民花名册类:查询本人私人报建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与本人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村/居委会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若非本人查询,需提供被查询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及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各村集体的用(征)地档案:村个人查询村集体(或股份合作公司)的用(征)地档案,需提供村集体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电子证照)、村集体(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委托书(注明查询内容)、法人代表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规划业务档案查询
查询规划业务档案的,利用者可参照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办理。
三、档案资料查询程序
(一)申请查询人向档案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工作人员审核。
(二)工作人员按规定提供查询所需的档案资料并加盖查询章。
(三)查询完毕,申请查询人对所提供的档案资料打(复)印件签字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查询申请,按程序给予查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查询的,由双方协商约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查询:
1.申请查询的事项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
2.查询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4.申请查询的资料不属于我局所有的。
(三)涉及土地登记权属、发证等业务查询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查询人查询档案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五)为了保护档案,所有档案原件原则上不提供利用。
(六)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社会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我局不承担任何时候形式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