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编号:珠自然资闲置管[高栏港](2022)第12号
珠海台创园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7年3月24日取得了位于平沙镇平东大道西侧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经查:该宗地于2020年3月12日移交你(单位),应于2021年3月12日前动工开发,但你(单位)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由于非企业原因(2020年1月23日至6月14日新冠肺炎疫情)延误动工开发,影响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6月14日,因此该宗地实际应于2021年6月14日前动工开发。综上,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闲置时间自2022年3月12日起算,但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属非企业原因闲置。
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申请中应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逾期不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的,我局将按照《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土地进行处置。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结果有异议,请自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上佐证资料。
如不服上述认定,60日内可以我局为被申请人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以我局为被告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4日
(联系人:唐立燊;联系电话:7268760、15820578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