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6月17日依法取得了位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环岛西路东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经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因非企业原因(山体边坡整治,存在坍塌、滚石、坠块等安全隐患),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闲置时间自2020年10月31日起算,但不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同时应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中一并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逾期不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的,我局将按照《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土地进行处置。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结果有异议,请自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上佐证资料。如不服上述认定,60日内可以我局为被申请人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以我局为被告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6日
(联系人:赵浩阳,联系电话:771273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