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8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就《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采纳企业和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18日24时,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
二、意见及采纳情况
收到意见1条,采纳0条,部分采纳0条,未采纳1条。
意见:《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局部调整情形中第二种类型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连片改造规划建设需要,二级控制线内、一级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在同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调整位置进行“工改工”的可以进行局部调整,但调整后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调整前。在城市更新连片改造过程中,将工业改造纳入更新单元统一改造原因主要是希望通过工改工,在为项目提供产业空间的同时,给捆绑的更新项目增加可开发的土地。如按上述条例规定,需保证调整后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调整前,则工业改造项目与其他更新项目捆绑无法实现利益共享。在实际改造过程中,实施主体需承担原改造项目成本的同时,另外需协调工业用地业主进行改造,并承担改造成本,导致市场主体失去工业改造积极性,工改工工作则无法借助市场力量快速有效推进。因此建议不对调整后的工业用地面积作出要求,具体通过更新单元规划方案落实工业控制线要求,与周边片区统筹考虑工业用地布局。
采纳情况:未采纳。
解释:
一、(一)2022年6月正式印发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外,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已供应工业用地的用地单位不得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出控制线区域范围。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禁止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或者居住用地。”若二级控制线内、一级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在城市更新改造后面积减少,将实质性地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
(二)该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在不突破《管理规定》对工业用地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利用二级控制线内、一级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在同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调整位置,优化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布局,更合理安排城市更新空间,并非允许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情况外的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