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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2022年8月29日至9月7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就《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集采纳企业和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截至9月7日24时,收到意见2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0条,具体情况如下:

          二、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一)意见内容市民闫先生认为,为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建议将《办法》第十四条[责任书签订]修改为: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与属地镇(街道)签订保护责任书,属地镇(街道)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日常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采纳情况:经研究决定部分采纳该条意见,《办法》第十四条[责任书签订]修改为: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签订必须落实到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可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直接签订养护责任书,也可与属地镇(街道)签订保护责任书,再由属地镇(街道)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日常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意见内容:市民闫先生认为,《办法》第十五条[日常养护责任]应补充“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采纳情况:经研究决定,采纳该条建议,《办法》第十五条[日常养护责任]修改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科学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感谢市民朋友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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