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就《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2条,采纳2条(内容一致),部分采纳0条,未采纳0条,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意见内容
市民梁金安、刘邦炜提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因生产企业未能在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报批前停产、拆迁,导致土壤污染调查无法满足技术导则关于在生产企业停产,拆除设备后方能采样检测的要求,土壤调查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情况,建议将第三十七条相应内容修改成为:“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提请市规委会审议前,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委托开展调查、治理,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认为,需要待生产企业停产、拆除设备后方能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主体应承诺在供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通过属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备案。如因地上建筑物拆除过程可能对建设用地造成二次污染,需再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委托开展调查、治理,并报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土地、规划等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
二、采纳情况
以上意见经研究,已采纳,具体如下:
(一)第十五条[部门会审]中“(四)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建议修改为“(四)依法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情况,对于需在建筑物或设施拆除后才能完成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申报主体应提供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结并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承诺在供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通过属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备案”;
(二)第三十七条[报建及建设]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认为地上建筑物拆除后需再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委托开展调查、治理,并报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土地、规划等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修改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在建筑物或设施拆除后完成的,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开展调查和评审,待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后方可办理土地、规划等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
感谢市民朋友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