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修订了《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制定并实施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9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等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这次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有“三个需要”:
一是确保依法开展征收的需要。修订并及时出台珠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是依法征收的现实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相关补偿、奖励、补助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在原《办法》实行期间,我市进行了机构改革和区域管理体制优化,因此,需要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的征收职责进行明确。
三是适应征收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办法》施行五年来,在我市征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这些成功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提升、及时充实到文件中来。
2021年8月,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面征求各有关单位、各区(功能区)和社会公众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最终形成了《办法》(审议稿)。2022年10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5日公布;
(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
(七)其他法律、法规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职责、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与安置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单位。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第三条第(五)项,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报送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加强对征收补偿预备项目的投资控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增加了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估算金额进行初步审核的职责,提高概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增加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 原《办法》中补偿只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方式,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同时,针对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如何补偿的问题,在新《办法》中增加相关补偿方式的内容。
四是进一步完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助依据。原《办法》只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明确给予补助,而征收非住宅房屋则没有提到给予补助。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之规定,新《办法》中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不区分是住宅还是非住宅。
五是删除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内容,缩减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月19日颁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文件)的要求,不再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减了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由被征收人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
六是强化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之规定。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之规定。
四、实施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