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古树名木资源。2018年6月11日,原市市政和林业局颁布了《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ZBGS-2018-18),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完善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ZBGS-2018-18)至2020年6月30日有效期截止,现已失效。另外,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新的政策文件,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因此,修订《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
起草《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相关会议精神,以实现古树名木资源有效保护为目标,坚持全面保护、依法管理、科学养护的方针,积极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古树名木管理和养护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每一棵古树名木,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二)《城市绿化条例》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五)《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文,明确了古树名木的管理体制、等级认定及死亡的处理、管理养护责任、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申请移植的程序、巡查机制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依据2019年《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明确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职责。
(二)依据《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 2737-2016)《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LY/T 2738-2016)等文件精神,经征求省绿化委员意见,第六至九条明确了古树名木认定、异议鉴定、备案公布、建档管理流程及标准,第十七条明确了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和处置流程。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21〕317号)文件精神,第十一至十四条补充、明确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养护职责,增加了签订养护责任书的细节。
(四)参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7条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根据各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及工作实践,提出危害古树名木行为处理程序。
(五)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古树名木规划保护、建设工程避让、移植申请等程序,古树名木移植养护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
(六)根据林长制工作要求,设置保护巡查机制条款,明确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