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保护要求。我国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实物载体,一直是上级部门关注的重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历史建筑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发文部署历史建筑保护工作,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明确保护重点及保护要求,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二是完善珠海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政策的现实需求。我市目前已公布三批共148处历史建筑,均已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其中部分历史建筑因年久失修亟需开展修缮维护工作。《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作为我市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的政府规章,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理部门和总体工作要求,但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的政策指导作用不足,实际操作中依旧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修缮维护流程不清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工作推进。本《办法》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及珠海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流程,有效指导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填补了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的政策空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五)《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六)《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与补助办法》
(七)《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八)《珠海市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修缮计划、审查程序、日常巡查等,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与修缮维护类别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房屋类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桥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古井等其他类型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修缮维护类别按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程度分为保养维护、修缮加固两种类型。
(二)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安排修缮维护资金和制定补助办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指引,配合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方案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事务指导工作,并组织开展修缮维护和巡查监督的专业培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牵头部门,负责制定修缮维护计划,审查历史建筑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依法核发施工许可、开展修缮维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备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程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三)关于修缮维护流程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前,保护责任人提交《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判定修缮维护类型。
属于保养维护的,保护责任人将修缮维护申请表(不含个人信息)张贴于施工现场显着位置,按照申请表和指导意见内容自行开展,按照实际施工填写《珠海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完工后将申请表和工程记录表提交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属于修缮加固的,保护责任人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排查及评估,编制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时同步征求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分局和区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方案审查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施工,并将申请表(不含个人信息)等资料张贴于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至少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工程完工后,保护责任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将修缮加固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四)关于购买服务
为有效推动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相关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2〕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