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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22〕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是指我市范围内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准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采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按照建筑垃圾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砂石余渣属国有资源(资产),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利用管理,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三、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完成砂石的认定和余渣量初步核算。砂石余渣量达到本通知规定应计收砂石余渣处置收益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不少于两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完成砂石余渣价格评估(不含采挖等工程费用),参考评估平均价格确定评估价或销售底价,编制砂石余渣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工作应当在工程预算批复前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处置方案经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余工程建设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砂石余渣根据余渣量大小采取不同的方式分类处置:

        序号

        分类

        处置方式

        1

        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m3

        不计收砂石余渣处置收益。砂石余渣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处置。

        2

        10000m3≤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0m3

        ⑴可直接按评估价计收处置收益或将砂石余渣评估价在工程预算中抵扣,以扣抵后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招标,由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取得砂石余渣处置权。

        (2)可参考评估价确定销售底价,在区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砂石余渣,竞得人取得砂石余渣处置权。经首次公开销售未成交的,按首次销售底价的90%作为销售底价再次组织公开销售,若第二次公开销售仍未成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处置方式。

        3

        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0m3

        原则上采取公开销售方式处置,参考评估价确定销售底价,在区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砂石余渣,竞得人取得砂石余渣处置权。经首次公开销售未成交的,按首次销售底价的90%作为销售底价再次组织公开销售,若第二次公开销售仍未成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处置方式。

        4

        其他处置方式:政府实施的土地整备、公益性基础建设等重大项目确需统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坚持科学统筹的原则,可不采取公开销售、不按评估价核计处置收益的方式处置砂石余渣,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单位将有关砂石余渣运至特定区域。

          五、砂石余渣处置收益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执收单位并负责征收,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砂石余渣以公开销售方式处置的,砂石余渣处置收益由砂石余渣竞得人负责缴交。

          (二)砂石余渣以评估价计收处置收益的,砂石余渣处置收益由建设或施工等单位负责缴交。

          六、砂石余渣处置收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余渣处置收益归市财政。

          (二)市级以下财政、市级以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投资部分的砂石余渣处置收益归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财政。

          七、取得砂石余渣处置权的砂石余渣竞得人、工程建设或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砂石料加工场等。砂石余渣须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的,砂石余渣处置权利人应编制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八、加强砂石余渣利用管理,建设单位落实砂石余渣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监督落实砂石余渣处置工作。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九、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或砂石余渣竞得人可以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将砂石余渣回填或堆放至政府指定区域。

          十、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20〕1号)实施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已动工但砂石土余渣未按珠府函〔2020〕1号文规定进行处置的,由建设单位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一事一议”原则编制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20〕1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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