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规划管理类

        【有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ZBGS-2020-42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3日


        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临时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

          (三)工业(物流)园区和港区内,因生产和消防、安全需要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已建建筑因使用需要确需加建的雨棚、消防楼梯、消防电梯、围墙(含门卫室)等简易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五)商品房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售楼部;

          (六)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设,但应当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灾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在项目用地或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并在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七条 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城市风貌;

          (二)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关于日照、间距、退让等的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建设地下室,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六)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以及转让、抵押、交换、赠与。

          第三章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前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建筑面积、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

          (二)临时建设工程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

          (四)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应电子文件1份;

          临时市政工程:方案文本2套(包括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及相应电子文件1份;

          (五)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拆除承诺书;

          (六)属于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和消防、安全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应提供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生产和消防、安全急需的书面材料;

          (七)已建住宅小区内申报临时建设工程的,需提供住宅区内业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八)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18个工作日内(含设计方案审查时间,不含材料补正、批前公示时间)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临时建设工程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已出让用地(含公开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和临时用地)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按临时建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消防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超出有效期限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以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应当核实用地位置、建设规模、规划使用功能等,其中建筑工程还应核实建筑边界、建筑层数等,市政工程还应核实线位、标高等内容。

          规划条件核实的评定标准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临时建设工程延期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申请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消防安全设施的延期次数可酌情适当增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延期许可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建筑面积、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

          (二)临时建设工程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规划条件核实批准文件;

          (五)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建筑类);

          (六)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办理延期手续后,无需重新办理新的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无需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项目应在现场显着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恢复土地原状。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内容符合相关规划的,按《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政策图解

        分享到: 0
        政务微信
        手机APP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