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区内独立式住宅危房改建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规定》
二O一O年
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
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区内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独立式住宅为独门独户的低层(含局部多层)住宅,包括较经济的“小独栋”和相对豪华的别墅。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依法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利证书,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房屋。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危房拆建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拆建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危房。
第五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当地政府、村集体组织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成片开发、统一改造,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如申请拆建的危房位于已规划为道路、公建用地、公共绿地或成片改造区的,不得自行拆建。
第六条 单栋危房确需拆建,但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统一改造的实施条件的,一律原拆原建,即已办理过规划许可的房屋按原批准的图纸重新核准;未办理过规划许可但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按原位置(基底范围)、原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产权证确定的面积)、原高度和层数、原建筑功能进行拆建。重建建筑在风格和色彩上应与周边相协调。
第七条 危房拆建必须准备拆建前四个外立面的清晰照片,作为拆建后的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依据。未办理过规划许可但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拆除前应当委托市测绘院对现状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以供报建和规划核实使用。
第八条 申请拆建的危房经拆迁许可证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危房拆建申请。
第九条 危房拆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办理拆建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持合法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书面申请。房屋经安全鉴定为D级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相关规定时间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
(二)危房拆建申请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危房拆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房地产权利证书(共有房屋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未办理过规划许可的房屋还应附现状地形图及原房屋实测图。申请书应载明需拆建房屋的地址、结构、面积、使用性质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重建的决定。
(三)申请人持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建的决定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城市房屋拆除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拆除。
(四)危房已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自拆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城市房屋拆除批准书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屋登记。逾期,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拆除事实迳为注销房屋登记。
(五)申请人凭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建的决定书以及市房地产登记部门注销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向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房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重建,施工过程中不得扩大房屋原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不得危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施工结束后,相邻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因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给予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五条 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房拆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内容擅自进行拆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村民自建房的危房拆建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