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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用工指引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能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什么是共享用工:是指不同用工主体之间为调节特殊时期阶段性用工紧缺或富余,在尊重员工意愿、多方协调一致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将闲置员工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实现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员工供给方降低人力成本、待岗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方共赢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

        二、开展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开展共享用工的方式:用工余缺的企业通过珠海市公益性求职招聘平台“珠海共享用工专区”版块(网址https://wsfw.zhrsj.bjjjtg.com/zhrsClient/qzzp.do?doMethod=gxygHome),在专门对接窗口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实现动态匹配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对服务积极、对接成效明显、企业反响良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四、共享用工的目的: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

        五、共享用工涉及三方:劳动者用工富余企业,即原企业与用工富余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相符、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即缺工企业。

        六、共享用工企业之间的协议:共享用工的企业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协议中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七、共享用工期限: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八、劳动者知情权:原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九、劳动关系: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十、劳动合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劳动保障:原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十二、劳动自主权: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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