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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劳动关系常见问题政策解答

        一、春节假期休假、工资篇


        1.春节假期怎么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2年春节假期安排为:1月31日、2月4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此:2022年2月1日至3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131日、2月4日至6日为调休休息日。

        2.春节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

        2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31日、2月4日至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3.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如何计算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了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春节期间企业与职工如何通过协商合理安排生产、错峰放假或调休?

        企业要加强与职工的协商协调,妥善安排好留珠过年务工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鼓励订单多、生产任务重、需要不间断工作的企业,在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合理制定职工春节期间错峰放假、弹性休假、轮岗调休计划,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涉疫情劳动关系问题篇


        1.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4.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4)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5.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6.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工作时间外出做核酸检测,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接种疫苗,属于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而参加的社会活动,故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外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者接种疫苗期间的工资。

        8.不做核酸检测,可以去上班吗?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劳动者若坚持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其上班,劳动者停工期间视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可作事假处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


        三、劳动者维权篇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怎么解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如“粤省事”小程序调解仲裁模块)、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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