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企业须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354家(含延续)、注销26家;分公司备案31家,分公司备案注销3家。现将上述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珠海市获得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