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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有关问题:
            这次常委会为了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障社会的福祉,作了一个法律解释,就是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要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诈骗罪刑法规定是有门槛的,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这就涉及到立法解释跟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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