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2年6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及细化标准,2013年,我市参照并制定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2013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较多,部门职能也进行了调整,2021年8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及细化标准进行了修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同步修订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
二、修订原因
(一)依法行政的法定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与第十八条,均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制订、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职权。
(二)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管辖的规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实行以县(区)级属地化管辖为原则,以省级、地级以上市管辖为例外。为保证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对统一,有必要通过制订修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适用规则,为各区(功能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三)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行政处罚对情节轻重进行考量时,最重要的考量指标是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用工模式变化较大,劳动者工资水平增长较快,单案的涉及人数和金额增长明显。2013年的考量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违法案件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相应调整情节轻重考量标准。
三、制订内容
修订后的细化标准对12类80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细化幅度,涉及2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网络招聘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新法的罚则细化标准,为新法的实施提供执行细则。具体见细化标准序号13-17、38-51、52-69。
2.针对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轻违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的规定,增加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标准,进一步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具体见规定第八条。
(二)修改的内容
1.修改了《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经修订法律的罚则细化标准。具体见细化标准序号54-63(既有新增内容也有修改内容)、18-20、25-34。
2.修改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考量标准,主要是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调了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2项指标,另外增加了行政相对人配合整改情况的考量因素,凸显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处罚原则。具体见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
四、实施要求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要求包括:
(一)市局加强监督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指导、监督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二)各区严格贯彻执行。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六条规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