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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扶持初创企业更好发展,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目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面总结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八年多来运营管理经验和模式,借鉴广州、深圳等兄弟城市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成功做法的基础,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创业是就业之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驱动已成为国家战略,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式就业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针对当前“双创”新形势、新任务和城乡劳动者创业服务新需求,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创业基地建设与运营为载体,以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为抓手,努力强化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扎实推进公共创业服务领域改革创新,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环境。2012年8月,创业基地首个园区开园运营,八年多的运营服务实践证明,创业基地的建设与运营有利于在全市创业孵化平台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效应。累计征集创业项目24批,孵化初创企业(项目)258个,直接带动就业1425人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2家。在孵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1.42亿元。出孵企业存活率达到60%,创业成功率保持30%的较高水平,实现了创业带动就业目标。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以及培育新动能、新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创业基地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6月,创业基地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五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质认定。

        在此背景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通知,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机制,有助于规范创业基地日常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的服务行为。此举将提高创业基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初创企业(项目)和团队孵化营造优良生态,从而推动我市人才创新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全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复制、推广“珠海”模式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524号)

        (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21〕137号)。

        (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

        (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学院)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0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通知》共9章33条,分为总则、功能规划、运营管理工作职责、入孵对象条件和入驻程序、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入孵创业实体的管理和考核、入孵创业实体的退出、运营绩效考核、附则9个部分内容,对创业基地的全流程运营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规范。《通知》提出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明确创业基地建设与运营发展目标。在《通知》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创业基地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和运营的公益性创业孵化与实训服务平台,由省、市合作共建,设立科技创新加速器、大学生创客空间(加挂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牌子)创业示范工场3个专业示范园区。创业基地主要任务是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基本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国(境)留学回人员、大学生城乡青年、港澳青年等创业群体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提供不同创业成长阶段所需要的开业指导、投融资、公共技术、政策申报、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商务服务资源服务,促进初创型企业(项目)和创业团队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二)明确创业基地功能定位。在《通知》第二章“功能规划”中明确,创业基地规划构建三层次孵化育成体系,科技创新加速器、大学生创客空间创业示范工场3个园区主导培育对象和产业分别精准定位,根据项目不同的创业发展阶段提供针对性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目标创业基地规划打造“创业项目孵化平台”、“创业人才能力开发平台”、“创业融资对接平台”、“港澳青年创业合作平台”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5大平台,逐条明确创业基地的功能定位和核心目标任务,勾画出创业基地建设与运营发展未来蓝图,方便开展入驻创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提供精准孵化培育服务。

        (三)明确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机制。在《通知》第三章“运营管理工作职责”中,第11条明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创业基地主管部门承担4项工作职责,第12条明确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营单位承担7项工作职责。第13条明确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创业孵化服务工作需要,引进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入孵创业实体和创业者提供高端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有利于整合和汇聚社会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推动提升创业基地服务能力和效率。

        (四)明确入孵对象条件和入驻程序。在《通知》第四章“入孵对象条件和入驻程序”中,第14条明确了入孵对象为六类创业群体,从6个方面列出了申请入孵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吸纳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第15条从“提交申请”、“项目筛选”和“办理入驻手续”3个环节明确了入驻程序。其中,入驻项目筛选采取组织项目评审或定向遴选或高校推荐三种方式,实现多渠道征集创业项目团队,扩大优质创业项目来源,挖掘更多优秀创业人才。

        (五)明确入孵创业实体及创业者享受的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内容。在《通知》第五章“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中,第16条明确了入孵创业实体和创业者从6个方面享受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涉及创业指导、政策服务、融资对接、后勤保障和商务服务等领域,让入孵创业实体享受“一站式”项目培育孵化服务,对接资源,助力初创团队和企业发展。

        (六)明确入孵创业实体的管理和考核要求。在《通知》第六章“入孵创业实体的管理和考核”中,第18条明确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为2年。第19条对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后申请延长孵化期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出了入孵创业实体申请延长孵化期的6种情形,凡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长孵化期1年,以此进一步规范延期申请事项办理标准和流程,有利于对入孵创业实体实行优胜劣汰,精准培育出创业标杆企业。第20条规定入孵创业实体在孵化期2年内全额免收场地租金孵化期满2年经批准延长孵化期的,延长孵化期期间(第3年)场地租金减免50%。入孵创业实体所在办公场地使用的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备、物业设施维修费用均自行承担。具有国内行业技术领先优势、团队实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就业效果好的高价值创业示范项目,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孵化期另有约定的示范项目在孵化期内可全额免收场地租金。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保持创业基地公益性服务特点,减轻初创企业和团队起步阶段的经济负担,体现政府的创业帮扶责任。对入孵创业实体的日常经营活动,《通知》第22条从8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入孵创业实体的责任和义务,方便入孵创业实体对照执行。

        (七)明确入孵创业实体退出情形。在《通知》第七章“入孵创业实体的退出”中,第23条从9个方面列出入孵创业实体退出创业基地的情形。例如,入孵满6个月仍未完成商事登记手续的,等等。第24条明确建立入孵创业实体经营发展现状评估考核制度,列出评估项目指标和评估时段安排27条明确入孵创业实体在收到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退出创业基地通知书10天内办结出园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强行清退,并承担违约相应经济责任

        (八)明确对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运营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在《通知》第八章“运营绩效考核”中,明确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创业基地运营执行机构运营服务质量与绩效综合考核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与创业基地运营经费支付、续签运营服务合同等直接挂钩。以此进一步夯实创业基地运营执行机构的工作责任,奖惩分明,公正评价其运营服务效果。

        (九)明确了运营经费安排和本《通知》有效期。在《通知》第九章“附则”中,第31条明确创业基地运营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第32条明确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33条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对《通知》实施前已入驻的创业实体,有关扶持优惠政策仍按所签协议执行,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确保《通知》实施前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政策原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动画 | 人社政策解读(就业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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