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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征地社保政策。2007年在全省建立征地社保制度;2010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实行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资金来源问题。根据省的文件精神,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8〕6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1〕146号),使用地单位和各部门在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时有章可循

        征地社保制度在促进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征地社保资金未落实到人的问题,引起审计部门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针对我省当前征地社保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同时针对目前我市在征地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在征地社保费计提以及分配等方面对原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而使征地社保审核流程更具操作性,进而加快征地报批的速度,服务全市经济工作大局。

        二、政策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131号

        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以助力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主要原则,按照22号文的有关规定,重点在征地社保费计提以及分配办法等方面对原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

        我市原征地社保费以“人土比办法计算保障人数计提,存在使用的人均农用地指标多年未更新导致拟保障人数与实际需保障人数不对应无法具体认定被征地人员等问题,导致难以完成资金分配。《通知》采取“以地筹资”方式,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征地社保费与征地面积、地价挂钩更加科学合理,且与其他征地补偿费用采取同样的计算办法,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农民也容易接受。

        (二)调整征地社保费分配办法

        我市原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办法,规定在征地项目批复后,相关征地社保资金从财政部门的过渡户划入村集体社会保障账户,由村集体将征地社保费发放至被征地农民手中。

        《通知》对此作了调整完善,一是过渡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二是征地社保费由过渡户直接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无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还是职工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补贴。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加大其个人账户规模;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为其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将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将征地社保费直接补贴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分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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