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社监委〔2020〕2号
各有关单位,各委员:
《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已修订完成,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设置和运作,保证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委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委派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
委员中的职能部门代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公安等部门委派;工会代表由市总工会委派;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学术团体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政协推选。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
推选、委派和自我推荐的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方可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六条 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监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信公道,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纪律。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失去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其他原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监委会下设社会保险办公室和医疗保险办公室(下称“两办”),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医疗保障部门,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两部门分管领导兼任。
第十一条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二)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
(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检查,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
(五)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办公室负责监委会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委会中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两办分别承担监委会相关日常工作,听取社会公众对相关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监委会提出相关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两办采取轮值制,轮值期为一年,当值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监委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草拟监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拟订监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组织审阅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联系监委会委员;
(三)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检查工作;
(四)负责统筹协调监委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委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向监委会反映;
(四)对监委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监委会的会议,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三)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积极维护监委会的社会公信力;
(四)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五)完成监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监委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监委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监委会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十八条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监委会召开会议如有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委员,抄送有关部门。监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印发有关部门或机构,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