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小学三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较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
第七条 论文、着作条件
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3)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