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中学三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某一年级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协助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能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稳定。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第七条 论文、着作条件
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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