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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机电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着,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着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电气()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着作1(主要编着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曾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承担、参与完成了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生产管理

        ()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两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三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的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较重大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制定、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两项本企业主要机械、电气()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完成省()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项,或市()推广的科技成果三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两项,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提出一项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制定两项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完成三项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指导实际作用。

         

        第八条论文、着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出版着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九条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本条件有关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词()、概念的特定解释:
        1.
        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
        .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明显的效益”是指完成本单位或部门的上缴利税。
        “较大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4
        .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5
        .主要完成者——是指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如设计、加工制造、质量保证等的技术工作完成人。
        6
        .省、市级刊物——是指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期刊。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
        .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六份。
        4
        .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5
        .对照第二条,考核结果填人《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
        6
        .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对照原件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
        .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国家人事部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8.
        对照第五条,提交完成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9
        .对照第六、七、八条,填人评审表相应栏目。
        对第六、七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辅助证明材料,及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名字的“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工艺卡片、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标准文本等等;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要有单位的审核盖章。
        对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着作或实例材料,论文、着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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