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具体政策如下:
(一)明确资金目录:提升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水平、强师工程、民办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发展、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十二年免费教育、省(市)教育政策配套资金以及经市政府审批的其他教育发展事项。
(二)明确资金申报核定发放程序。专项资金的申请,采取自下而上,分为项目法(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其他方式分配。
(三)明确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及各项目承担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检查发现的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等处罚措施。
三、《办法》解读机关
《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读,联系科室:计划财务科,联系电话:0756-212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