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包括以下5个子项: 1.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2.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审批 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4.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审批 5.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审批 二、融资担保公司事项备案。包括以下7个子项: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备案; 2.融资担保公司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3.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 4.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5.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营业地址备案; 6.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7.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 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 四、行政检查。包括以下2个子项: 1.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2.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五、小额贷款设立审批。包括以下3个子项: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2.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试点资格审核 3.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六、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包括以下9个子项: 1.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 5.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6.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股东 7.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章程 9.其他(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住所、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 七、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八、典当行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5个子项: 1.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财产权利质押以及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未按《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比例进行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典当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率、典当综合费用超过规定费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股东入股金额或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进行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未取得当户同意和配合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以及收购、寄售旧物、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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