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案
信息来源: 日期:2022-10-08 12:28:13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31001000;职权部门:统计)
二、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统计部门向市统计局反映,其辖区某公司涉嫌存在经反复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请求市统计局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并给予相应处理。2020年7月,市统计局对该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当年定报报表期内,应报送的“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月报、“E203 财务状况”表季报均未上报,出现多次经统计部门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情形,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1年1月,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案作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被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对接受处理,目前该案已执结完毕。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该公司主张:没有上报统计报表是因为受疫情影响没有数据、上报系统复杂、网络关闭过早以及没有拿到入库奖励等原因造成。
2.市统计局主张:该公司系限额以上批零企业,2019年入库,当时入库申报时本准备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因自身环评不过关继而转为批零企业。彼时,珠海暂无批零企业入库奖励相关政策。市统计局认为该公司所述均不能构成不上报统计数据的法定正当理由,遂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义务,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尤其是经统计部门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已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结合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法定处罚金额为5万元以下,《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其细化为“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珠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两份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情形的裁量标准存在差异,市统计局考虑到《珠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台在前、《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在后,两份规范性文件都现行有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最终确定处罚金额为1万元。
(三)执法示范点
案件处理过程中,市统计局了解到市商务局于2020年8月14日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给予入库奖励,时间可追溯至2019年1月。为更好落实市委“两个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市统计局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将消息告知该公司,经过审核,该公司符合申报条件,成功获批该项补贴。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处理,市统计局用心用情服务企业,依法处罚企业统计违法行为的同时为企业争取到相关补贴,收到该公司法人代表赠送的“秉公执法不失温情 优化环境助力发展”十六字锦旗,被《中国信息报》2021年2月2日以《企业受了罚 缘何送锦旗?》专版报道,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市统计局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干部作风建设的典型。
市统计局历来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干部作风建设,自珠海市委“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立足统计职能,将规范统计执法程序、深化统计监督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促发展,在统计执法中不仅以法育人,更注重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力争每件统计违法案件都做到情理法相融合,真正服务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