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3-01-17 11:07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为指导和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发布的背景
珠海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1年,全市 AQI 达标率为95.1%,6项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创近5年最佳,但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达94.4%,治理臭氧污染成为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的关键。研究表明,臭氧作为非一次排放的污染物,其生成的主要前体污染物是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加强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其中,氮氧化物的人为排放源主要包括电厂、锅炉、窑炉等的废气排放,以及机动车、船舶等的尾气排放,因此,加强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二、《通告》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提出:逐步开展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四)《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报审稿)》提出: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提出: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mg/m3。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通告》出台的作用
氮氧化物的排放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较为明显的影响,是造成臭氧、二氧化氮、颗粒物、酸雨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元凶之一。其中,燃气锅炉是珠海市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来源,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忽视。目前珠海市多数工业企业在用燃气锅炉的燃烧尾气为直接排放,尾气中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仍较高,执行《通告》将能有效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治理,促进燃气锅炉尾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氮氧化物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对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执行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和内容、《通告》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范围
《通告》规定的执行范围为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标准
《通告》规定的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标准执行。
(三)执行的对象
《通告》规定的执行对象是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中燃气包括天然气、沼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各类气体燃料。
(四)执行的时间及内容
《通告》规定的执行时间及内容为(1)对于新建燃气锅炉,在《通告》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现有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告》规定执行内容根据燃气锅炉是否需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分为两种情况。1.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新建燃气锅炉指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现有燃气锅炉指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2.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新建燃气锅炉指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现有燃气锅炉指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五)《通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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