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2-07-04 14:55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关于强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3号),要求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我市积极响应上级部署要求,于2020年印发实施《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目前,广东省各地市均已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

          为更好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更加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对《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新的《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环境信访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七)《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八)《关于强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3号)

          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三、主要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落实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调动公众参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鼓励公众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奖励办法》共十八条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办法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适用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奖励办理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1.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有奖举报,对举报方式表述进行了整合优化。

          2.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订)》规定受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7大类。相比于原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范围,并且不再规定将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划分为3个危害层次(即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而是通过最终查处情况来体现其危害性,将罚款金额和“两法衔接”情况与奖励标准挂钩,更加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行性。

          3.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情况,将举报人的协助程度分为三个层级,对应其协助程度级别,分别给予罚款金额三个层次占比(5%、3.5%、2%)的奖励。并规定根据“两法衔接”等方面情况,叠加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的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其协助程度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