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珠府函〔2020〕214号)
撰写时间:2020-12-31 11:15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大对“黑烟车”及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辆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珠海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
二、整改措施
(一)自通告印发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为自查整改期。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对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排放情况存疑的可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对2021年3月31日前在我市“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中有抓拍记录的机动车,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公告或通知方式进行提醒。
三、处罚措施
自查整改期结束后,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珠海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五、附则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机动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六、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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