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04-26 15:37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ZBGS-2019-18
珠环〔2019〕85号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
移动机械实施排放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珠府〔2018〕46号)、《珠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珠环〔2018〕34号)相关规定的要求,决定对我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登记和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核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放标准和核发标志,从源头做好机械设备进出场登记管理,禁止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区域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对象为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机、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
三、排放标准界定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的判定,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在前面步骤可以完成排放阶段判定的,不进行后续步骤。
第一步:根据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判断。
第二步: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登陆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查验及判定对应的排放阶段。
第三步: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登陆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查验及判定对应的排放阶段。
第四步:有机械环保代码的,登陆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查验及判定对应的排放阶段。
第五步:如果按上述途径均无法判定排放阶段,依据发动机铭牌上载明的生产日期,柴油机械按以下原则判定相应的排放阶段:
生产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为国Ⅲ排放阶段;
生产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为国Ⅱ排放阶段;
生产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的,机械排放阶段为国Ⅰ及以前。
第六步:没有资料证明排放阶段的,均认定为“国Ⅰ及以前”排放阶段。
机械所有人对认定的排放阶段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排放阶段复核确认。
四、申请流程
(一)机械设备所有人或施工单位在“珠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系统”注册个人或单位信息;
(二)提交真实有效的机械设备资料,主要包括机械设备信息、照片等;
(三)生态环境部门现场随机抽查;
(四)后台核实信息确定排放标准;
(五)向备案人发送审核结果提醒领取标志;
(六)备案人选择领取标志方式(上门或快递);
(七)完成,将申领的标志张贴于相应机械设备的显眼易识别及不影响安全操作的位置。
标志遗失、损坏的可按申请流程进行补发。
系统网址:http://113.106.250.70:1080/login.html
上门办理及领取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
咨询电话:0756-2650567。
五、申请及核发时限
(一)本通知实施后,在用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60天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新增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完成备案登记申请和标志申领。
(二)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核发标志。
(三)对标志核发有异议的,须在领取标志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复核。
六、标志的分类
绿色标志:国Ⅲ及以上排放阶段、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机械设备核发绿色标志。
黄色标志:国Ⅱ排放阶段核发黄色标志。
红色标志: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核发红色标志。
七、标志的有效期
绿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红色标志的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期满前30天,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申领后予以换发。
八、办理费用
办理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领取标志选择快递方式的需自行支付快递费用。
九、管理措施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标志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登记和标志申领,禁止未办理标志及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相应要求的应责令退场并及时函告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业务,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印制、核发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标志以及定期组织开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专项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行业的管理制度,参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其纳入绿色施工和365速度发国际大厅_det365在线平台_365bet.com管理。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维修、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登记、排放标准的以及出具或张贴虚假标志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依法追究申领人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样式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 |
业务咨询电话(点击进入) 传真:0756-221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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