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珠海市斗门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接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2022年1月,被告陈某驾驶车辆追尾原告刘某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院移交的相关材料,可知被告陈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刘某是一位网约出租车司机,主要以开出租车养家糊口,但由于被告陈某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只理赔了汽车物损和修理费,没有理赔在出租车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导致刘某与陈某就出租车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把陈某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在出租车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为减少诉累,原告刘某申请了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该案件后,仔细查阅案卷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和相关审判案例,并针对该案件争议问题咨询专业律师。
3月25日下午,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刘某了解案件情况,掌握纠纷的来龙去脉。刘某反映,自事故发生后,陈某态度消极、刻意回避,拒绝赔偿其合法损失,因此他对陈某的行为表示非常气愤,希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陈某一定的惩罚。调解员耐心安抚刘某的情绪,劝其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待刘某情绪平复后,调解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陈某表示,事故发生后,其既不知道刘某向有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注册手续和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也不知道刘某运营车辆停运的天数、及相关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导致双方对赔偿金额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陈某表示愿意再次与刘某进行面对面的协商,通过非诉讼途径,尽快解决此纠纷。
经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员立即组织刘某和陈某按约定时间前往调解室调解。当约定调解的时间快要到来时,陈某却远在外地出差,短期内无法到现场参加调解。为避免增加陈某赶回法院参加调解的成本,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经详细介绍网上调解的工作流程及优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进行在线调解。
3月28日上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登录“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调解平台进行实时视频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通过在线视频、语音交流方式,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告知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调解员围绕纠纷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调解,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不遵循交通规则造成追尾交通事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陈某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客运经营,即属于营运车辆;且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本人也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证照齐全。驾驶员从事服务时,已经在有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所以符合“依法营运”的规范要求,造成事故依法应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由于被追尾的车辆是合法网约营运车辆,在实际情况中,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仅理赔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如网约车、出租车一类的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不能正常运营而导致的营运损失并不作赔偿。
在调解的普法教育和劝解下,陈某表示,原告刘某的网约营运车辆是其工作生产的工具,车辆损坏在维修期间确实减少了收入,这是客观事实,其无异议。同时陈某认为,因疫情期间客流量少,不应存在过大的营运损失,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希望能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为有效促成矛盾化解,调解员灵活结合“法与理”“法与情”不同角度,耐心与双方进行反复沟通。最终,在调解员依法依规、不懈努力劝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化解心结、消除隔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陈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车辆停运损失费1800元。
2、刘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此次纠纷追究对方的其他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当场在线完成电子签名确认。
【案例点评】
这是一宗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的快速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调解平台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优势。
本案中,调解员熟悉法律知识、群众工作经验丰富,通过线上平台调解,减少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次数、时间,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