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4日上午,某单位驾驶员温某在驾驶大型勾臂车清运垃圾前往中信垃圾处理场途中,在沿斗门区黄杨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某镇某村路口时,与沿X582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斗门区某公司通勤车,车上共有乘客26人)发生碰撞,造成通勤车上1名乘车人员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5名乘车人员因不同程度受伤而送往医院检查。鉴于受伤人数较多,为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涉事车辆单位于7月6日主动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提前介入,主动深入了解案情。接到申请后,镇调委会迅速开展工作,主动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时掌握事件进展,同时联合综治、交警、公安、人社等多部门,组织召开纠纷研判会议,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相关问题进行研判,做好维稳舆情防控工作。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厘清各方责任之前,做好伤者所在单位及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沟通,以积极态度取得受伤人员及死者家属的信任,为后续进一步调处工作的开展打好前期基础。
积极沟通,做好调前协调工作。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支队斗门大队于7月30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驾驶员温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及其他伤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涉事车辆单位希望能尽快调解,完成对伤者的赔偿工作。镇调委会接到诉求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协调并指派专业调解员处理。由于纠纷涉及人员较多,调解员建议某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先行垫付15名伤者的医疗费用,共计64269.19元,保障治疗费用及时到位,不耽误伤者治疗;同时对死者家属做好心理疏导,垫付丧葬费、部分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8944.10元,确保死者家属的交通、生活、住宿等能够得到妥善安排。此外,为保障工厂的正常生产工作,调解员秉着高效为民的原则,提前向伤者及死者家属了解相关诉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调解方案,并依据相关标准计算伤者的赔偿费用,为接下来的调解做好充分准备。释法明理,调解工作有序进行。9月18日上午,调解员依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同时邀请法援值班律师、村(社区)调解主任、人大代表、党代表、志愿者等人员参与旁听。调解员在充分掌握大量证据材料和前期协调的基础上,逐一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难处和顾虑,聚焦矛盾主要原因。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四十八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条、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死者家属和伤者释法明理,明确双方的赔偿责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参照法医鉴定书及每个伤者提供的医疗机构费用收款凭证、医嘱、重伤人员住院天数、每个伤者事故前一年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确定15名伤者在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剩余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9973.3元。同时,向死者家属厘清赔偿费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剩余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费用共1316119.3元。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调解工作按照前期拟定的调解方案有序进行。
死者妻子与死者父亲相互不信任,对赔偿金额分配问题各执己见,唯恐对方独占所有赔偿款,调解现场一度陷入僵局。经调解员反复沟通,死者父亲同意并确认:一、涉事车辆单位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把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死者妻子账户。二、死者妻子签署承诺书将其身份证、户口本及银行账户原件交由镇调委会保管。三、死者妻子收到赔偿款后,在调解员的陪同下到银行将属于死者父亲的部分转账至其账户,镇调委会再将相关原件交还给死者妻子。
【调解结果】
连续“作战”,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经连续10个小时的调解,在调解员与法援律师多次劝解开导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1.涉事车辆单位同意赔偿15名伤者及死者家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共计1589305.89元。其中,支付15名伤者赔偿款共154242.49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64269.19元,剩余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9973.3元;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共1435063.4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住宿费和生活费118944.1元,剩余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费用共1316119.3元。以上赔偿款由某单位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伤者、死者家属银行账户;
2.伤者、死者家属收到涉事车辆单位支付的上述赔偿款项后,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3.本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全部表示。
最后,死者家属自愿出具了对涉事司机的谅解书,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现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的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调解员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上述纠纷调解圆满结束后,涉事车辆单位送来了“人民调解情理载,公平正义暖心怀”“忠诚担当履使命,秉公调解爱人民”两块牌匾,对镇调委会依法、合情、合理地化解此次纠纷深表感激。
【案例点评】
依法依规是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根本。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本次纠纷调解的第三方,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主动介入。在调解开展前,深入了解纠纷双方的诉求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专门负责,协调各方做好预前工作。在调解进行时,调解员通过聚焦纠纷主要原因,耐心劝导纠纷当事人换位思考;采取“以案说法”形式,向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的同时,提高纠纷当事人的法治意识。在调解结束后,分别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以巩固调解成果,确保“案结事了”。在本案中,某镇调解委员会秉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调解阶段,体现了人民调解员强烈的责任感和高效的调解方式,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人民调解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