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日,陈某雇请林某到某集团公司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某街道的一处建筑工地做焊工。2020年12月20日约15时,林某在工地焊接空调水管时不慎踩空,从5米高的脚手架跌至地面,身上多处骨折。陈某立刻将其送往珠海市某三甲医院救治并支付医药费。医生诊断林某为头胸部外伤:1、脑挫裂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肺挫伤,4、肋骨多处骨折等。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林某身体有所好转,但由于陈某与工地负责人相互推卸赔偿责任,拒绝支付治疗费,医院停止治疗。导致三方因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21年1月19日上午,司法所所长带领调解员前往珠海市某三甲医院了解详细情况。林某陈述事发经过,并表示希望依照工伤赔偿标准获取应得的赔偿。司法所所长咨询林某的主治医生,得知林某已符合出院条件,但后期仍需定期门诊复查,大约3至6个月才能痊愈。林某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37000多元,陈某已支付32000元,尚拖欠5000多元。林某担心出院后拿不到后续的治疗赔偿费用,迟迟不肯办理出院手续。随后,调委会一行人来到事发工地,与某集团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陈某商谈相关事宜,并约定各方前来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
2021年1月21日早上9时,某集团公司施工负责人、陈某和林某如约来到某街道调解室。调解时,集团公司施工负责人称陈某和林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安排到项目地工作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赔偿。调解员电话联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称林某是某集团公司的工人,而且空调安装工程已承包给陈某,应当由集团公司或陈某负责赔偿。陈某称自己只是带班组长,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赔偿。各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理清。
施工负责人称自己只负责现场工人调度,赔偿事宜未经授权无法做主,而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却不肯出面协商,双方都推说林某是对方的工人。陈某也不承认承包了空调安装工程,称自己也是普通工人身份。调解员见几方相互推脱责任,决定另择时间约各方来调解。
为及时、有效维护林某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21日18时,调解员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某集团公司总负责人,将林某目前遇到的困难如实告知,希望其协助陈某、某劳务派遣公司积极解决林某的后续医疗费等问题,任某最终同意调解并协助调解员做通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思想工作。
2021年1月22日下午,调解员再次组织某集团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陈某和林某四方进行协调。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该事故中,林某是被派遣劳动者,某集团公司是用人单位,某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林某在焊接空调水管时高坠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某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某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林某购买社保及意外保险,应承担林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林某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赔偿20万元。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大,缺乏法律依据。调解员立即为几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一方面给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利弊关系,同时批评他们没为工人做好安全措施及安全教育培训,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引导林某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自身损失及赔偿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林某系陈某的雇员,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经调解员劝说,陈某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结合情理法、多次组织各方协调。最终,几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付清林某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45000元,某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林某12万元作为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当日晚18时,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于1月28日履行完毕。
1月23日,陈某前往珠海市某三甲医院为林某结清治疗费用并办理出院手续。2021年1月25日,林某将一面题为“为民服务、公平公正”的锦旗送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手中,感谢他们快速、圆满地解决历时一个多月的人身损害矛盾纠纷,让自己能够踏踏实实回家过春节。
【案件点评】
这是一宗由意外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办理用工手续,事前无相关约定,事发后各方推脱责任,法律关系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各方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通过以下三方面进行调解。首先,引导各方理清法律关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向各方阐释法律规定,确定主要责任主体,避免各方因责任主体不明确相互纠缠;最后,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为各方当事人解释说明,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一步步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深入浅出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快速高效灵活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