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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局就《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珠海特区报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主要收到7类意见,其中采纳5类,部分采纳1类,未采纳1类。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1.有市民提出,在拥挤场合、楼梯、电梯,不能仅依靠收紧犬绳,应带上嘴套。

        部分采纳。据调查,目前犬只嘴套型号不能适合所有犬只,并非所有品种的犬只都能带上嘴套。但采取有效措施是应当的,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在上述场合不仅要收紧犬绳,同时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有市民提出,大型的犬不应该在居民楼里养,多数人见到大型犬只都有恐惧感。

        采纳。关于危险犬的饲养已有明确。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品种及对大型犬定义有明确的标准,已向社会公布。

        3.有建议提出,建议删除“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应单独明确物业服务人合同之外的职责。

        不采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存在“合同之外的职责”的说法。原《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常年不落实相关条款而认为该条款不合理,不能因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参与养犬管理会引发与养犬业主的矛盾而回避法律赋予的职责。

        4. 有建议提出,建议划定犬只活动公共区域的主体增加“村民委员会”。

        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5.有建议提出,见到没有主人牵绳索的狗应该视为无主狗,执法队可以处置。

        采纳。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队员在确认犬只无主状态后对该犬只进行抓捕。

        6.有建议提出,应当加强建设相关宠物公园。

        采纳。相关宠物公园建设正在推进中,其中2021年已完成2处宠物公园建设、2022年计划各区将分别完成1至2处宠物公园建设。

        7.有建议提出,养犬人应当对犬只随地大小便进行清理。

        采纳,草案中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同时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不清理犬只粪便的养犬人依法进行处罚。

        珠海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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