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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就《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通过门户网站、珠海特区报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主要收到5条意见。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2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1、有意见提出,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住所申报】中增加商事主体的住所不得违反《珠海市商事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规定。

        采纳。增加【禁设区域目录】一条,规定市登记机关应当制定禁设区域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登记申请不符合禁设区域目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禁设区域目录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是否设置公司秘书。

        采纳。草案对公司秘书未做规定,后续将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文件。

        3、有意见提出,建议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一致。

        未采纳。不将经营范围纳入登记事项,是延续《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做法,且是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的亮点。

        4、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单套住宅房产不能用于住所登记。根据部分住宅租赁用于办公出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防疫管控风险以及业主投诉等实际情况,若允许将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不利于对此类住宅的规范管理。

        采纳,已在第二十四条有所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设置禁设区域目录。

        5、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登记工作人员的名称审查免责,提升登记效率。

        未采纳。名称申报审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草案对此未做规定。

        珠海市司法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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