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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关于对《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我局通过登报、门户网站、函件等方式就《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共收到7类意见,我局采纳5类意见,未采纳2类意见。现就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有意见提出,咨询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采纳,草案将各阶段征求意见期限明确不少于30日。

        2、有意见提出,市司法局选取立法工作联络员时,可以邀请市民参加。

        采纳,草案规定,市司法局可以选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业务骨干以及符合要求且有意愿参与的市民为立法工作联络员,征求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3、有意见提出,市司法局编制立法计划时,召开论证会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应当邀请基层代表参加。

        采纳,草案规定,市司法局应当召开立项论证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和基层代表等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并编制立法计划草案。

        4、有意见提出,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公布相关征求意见公告、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等,应当同时在立法联系点公布。

        未采纳,在门户网站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查阅、提出意见。

        5、有意见提出,起草单位提交给市司法局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列明未采纳的理由。

        采纳,草案要求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方式、公众意见概述、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理由等内容。

        6、有意见提出,公众提出的不仅是意见,还应当有建议。

        未采纳,草案中关于对“意见”表述的理解为广义理解,意见包含了建议,

        7、我局还对其他一些对表述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了草案的部分表述。

        珠海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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