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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OPP0手机竟是假冒侵权产品 索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市民代先生从拼某某购物APP的一家通讯数码店下单一部OPPO手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没想到收到货后发现包装粗糙,使用不畅,后经OPPO厂家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联系卖家履行赔偿承诺却拒不履行,于是代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卖家陈某退还代先生货款人民币2628元并赔偿代先生人民币26280元。 

            网购OPPO全新正品手机却发现是假冒侵权产品 

        2019318,市民代先生在拼多多APP的奥某莱通讯数码店铺购买OPPO手机,店铺宣传OPPO全新正品手机,并承诺“假一赔十”,还注明“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赔偿”。根据商家承诺及网页宣传,代先生认为该商品值得信赖,所以在该店铺购买了一部价值2628元的 OPPOR17流光蓝色手机。 

        2019319,代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手机包装粗糙,并在使用手机时卡顿不流畅,便对手机是否为正品产生怀疑。经联系OPPO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侵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代先生遂联系卖家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卖家拒不履行,因此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家陈某退还货款2628元以及履行假一赔十承诺赔偿26280元。 

        卖家不同意退还货款并拒绝十倍赔偿 

        卖家辩称,销售的手机有合法来源,其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购进,并非假冒商品;代先生仅将手机后壳、外包装盒及配件进行鉴定,但这些都可以人为更换,代先生此行为属于恶意诈骗,并且鉴定单位不具备鉴定资质,法院应将内部配件重新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同时代先生从另一家电商购买两台OPPO手机并以同一理由起诉对方以谋取利益,并在网购和收货时均全程录制视频,这些行为表明代先生存在严重的诈骗行为。 

        卖家还认为,代先生要求假一赔十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上限,法院应驳回代先生要求假一赔十的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卖家退还货款以及十倍价款赔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拼某某”网络平台,代先生在陈某开设的奥某莱通讯数码店铺购买涉案手机并支付货款,陈某向代先生交付涉案手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卖家陈某在代先生购买涉案手机时承诺“涉案手机为全新正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赔偿”等,这些均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部分内容。陈某应依约提供相应的产品,但陈某交付给代先生的涉案手机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为非正品、为假冒产品。代先生购买与收货过程均有视频为证,从中可以看出代先生购买的产品包括手机后壳、手机外包装盒、配件等与代先生送交鉴定的产品情况完全一致。而且,手机内存IMEI码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属性,代先生当庭调出涉案手机内存IMEI码与其购买与鉴定时的IMEI码均为860079046393537。上述事实表明代先生购买的手机与送交鉴定的手机以及当庭提交的手机是同一部手机,法院采纳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此,陈某辩称更换后进行鉴定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亦不予准许。 

        卖家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全新正品”的承诺,构成严重违约与欺诈,导致代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代先生要求退还货款2628元,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向代先生退还货款的同时,代先生应向陈某退还涉案手机。 

        虽然双方约定的十倍价款欺诈赔偿金高于法定的三倍价款赔偿金,但法律并不禁止买卖双方对赔偿金额自由约定,约定的欺诈赔偿金高于法定赔偿正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因此,卖家陈某作出的“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赔偿”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代先生要求陈某赔偿价款十倍即262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卖家陈某退还代先生货款人民币2628元并赔偿代先生人民币2628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条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卖家承诺“假一赔十”,而法律并不禁止买卖双方对赔偿金额自由约定,因此法院对于代先生要求赔偿价款十倍即262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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