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发改价格﹝2022﹞35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我市今年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上涨 7.5%,达到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条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440号)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22〕10号),现就我市发放2022年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2年9月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计算,并四舍五入取整,2022年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33元/人·月。
三、资金来源
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区(功能区)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限
价格临时补贴分别由各区(功能区)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现有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金渠道发放,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请各区(功能区)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务必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并将补贴发放情况于2022年11月2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