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8号令)第九条所列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第九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