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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发表时间:2022-12-16 15:03

        市直各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同时,应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指导性目录用以规范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

          三、《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2022年11月11日起执行。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我局不再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市的指导性目录,由市直及各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即在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部门工作实际需求,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酌情增加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口支出科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如部门不需要新增四级目录,可直接执行省本级目录,无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的通知(以此件为准)》(珠财〔2019〕192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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