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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发表时间:2022-12-09 18:40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供应商采购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附件:

        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表现形式

        主要依据

        1

        存在关联关系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虚假应标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2)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

        围标串标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

        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5

        违反联合体规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6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7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合同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6)分包工作承接供应商不具备相关资质或再次分包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的,供应商中标后未按要求分包给中小企业的;

        (9)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8

        恶意投诉

        (1)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9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0

        其他行为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备注:1.本负面清单未尽事项,仍应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2.负面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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