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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珠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2-12-14 15:12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召开移交工作会议,紫荆中学、文园中学、九洲中学3所学校正式移交香洲区管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全实现“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

          (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半年以上的)提供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2014年实施的《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相关要求,不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六)《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220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落实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管理责任,履行职责,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各区应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学历、技能为核心指标的按积分享受公共教育服务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标准和分值,统筹安排学位。

          (三)荣获我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应予以加分。把计划生育由基本积分项目调整为加分项目,取消不符合计生政策扣减积分的办法,改为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加分。

          (四)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并联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应共享积分入学相关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五)各区应将适龄常住人口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好义务教育学位预测和学校建设规划,加快学校建设进度,逐年加大公办学位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

          (六)各区应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并通过派驻教师、跟岗学习、师资培训、共享资源、统一教学要求等具体措施,提高教育质量。

          (七)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随迁子女入学需求预测、政策宣传、资料核查、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工作,统筹推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八)各区要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积分入学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保证随迁子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与户籍学生平等的权利。


        相关稿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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