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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教育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珠海市教育局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16 11:28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外〔2008〕6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OO8〕34号)等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同胞子女,须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二、我市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均可以接收台湾同胞子女就读。

          三、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同胞子女,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四、办理台湾同胞子女入读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手续时,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暂住证和房地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须提供所在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三)续学学生须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顾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第(一)、(二)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2、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和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由接收就读学校(幼儿园)每年度审核一次。

          五、台湾同胞子女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学生本人志愿,可低于录取分数线2分内,由市招生办提供名单及考生基本情况给学校审阅录取。


          附件:珠教基[2008]14号附件.pdf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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