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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后有关收费政策变动的通知

        来源: 珠海市教育局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16 11:27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学校:

          从2007年秋季起,我市将对本市户籍学生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为做好今年秋季免费教育后的收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变动情况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秋季起,我市公办学校具备本市户籍的小学、初中学生书杂费全免,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含经核准的代耕农子女)。取消作业本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按实际需要自行购买。

          二、非本市户籍学生,按借读生收费,原有收费办法、项目和标准不变。持有连续五年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和固定就业证明等几种照顾借读生,可按本市普通生原来执行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交费(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5)。

          三、免学费后的高中阶段学生仍需缴交课本资料费,住宿生仍需缴交住宿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需要缴交实习实验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4。高中阶段课本资料费为代收代支款项,只定上限(普通高中500元/生.学期,职业中学330元/生.学期),按学期预收,三年结算一次,多退少不补。学校应公示每个学生三年内课本资料费开支的具体明细数目,余额部分全部退还。

          四、由于持有“低保证”的中小学学生同样享受免费教育,因此,原来针对中小学特困生的学杂费减免政策改为免收特困生课本资料费、实习实验费、住宿费。除高中阶段学校上报免收特困生课本资料费、实习实验费、住宿费情况表和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减免特困生学费情况表外,其余学校不再单独上报特困生书(学)杂费减免情况表,但当年考上大学的特困生可继续享受一次性补助。为向省财政厅申请农村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补贴,各单位在上报免费教育名单时仍需单独注明原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及免费补助金额。

          五、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的要求,高中阶段学生按规定缴交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含借读生)。


          附件:珠教办[2007]15号附件.pdf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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